办理户口登记程序
2007-04-10

 

一、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户口登记的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基本要求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二、如何申请在京入户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系原配夫妻生育子女),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一)受理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申请在京入户的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三、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

办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简称“二代证”),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领“二代证”)。

    (三)申领人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一张。

    (四)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在其监护人带领下代为申请、领取。
    (五)申领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外省市工作、长期卧病在床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或手印)、申领人《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一张、申领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领证件)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应当主动申请补领。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
    (三)申领人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一张。
    (四)申领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外省市工作、长期卧病在床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或手印)、申领人《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一张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如申领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或手印)、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照片标准 
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公民申领“二代证”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现场取像或交验符合标准的照片。
    标准照片要求: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白色背景无边框,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相片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规格:30mm(宽)×40mm(高);头顶发际距相片上边沿1.0mm~2.0mm;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4mm;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居民身份证》制证时限2个小时。


四、办理《边境通行证》

如何办理《边境通行证》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可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办理《边境通行证》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员工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可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及办证人《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业单位和各类民办、私营公司企业,应由办证人持企业单位或者公司法人审核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三)本市无业公民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由办证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四)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及出国人员,凭本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到本人从业单位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从业单位设保卫(人事)部门的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申请办理;单位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凭从业单位法人的审核意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暂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到暂住所在地分、县局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免收工本费)

 

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地区名录
(一)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
    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县、逊克县;
    伊春市:乌伊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
    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
    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
    双鸭山市:饶河县;
    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
    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
    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
    伊犁地区:霍城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三)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
    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
    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
    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
    那坡县、靖西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防城县、凭祥市、东兴市。
    (五)广东省  深圳市、珠海市。
    (六)云南省
    文山自治州:富宁县、麻栗坡县、马关县;
    红河自治州: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
    西双版纳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勐海县;
    德宏自治州:潞西县、畹町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
    怒江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
    思茅地区:孟连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
    临沧地区: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
    保山地区:龙陵县、腾冲县。
    (七)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八)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
    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尔山市;
    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


五、如何办理《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
外地来京人员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一)申领方式: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领《暂住证》。
    (二)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三)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

办理《暂住证》变更与延期
    (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来京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六、开具门牌楼牌编号证明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权单位或个人为办理通邮、工商执照、房屋产权证等事宜,需要门牌楼牌编号证明的,公安机关应为其开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成街成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应交验施工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无标准地名的,还应有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的正式命名通知。
    (三)临街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应交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手续和平面图。
    (四)临时性房屋应交验市容、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手续和房屋平面图。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门的,应交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和平面图。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地名主管部门的命名通知、建筑平面图、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受理单位存档。
    办理时限:从派出所受理门牌楼牌申请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门牌楼牌的调查、审核、编号、制作及安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