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 2007-04-10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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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 1、市公安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者跨两个区、县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2、公安分、县局: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行政许可条件: 1、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前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2、主(承)办单位有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资质。(依据:同上) 3、申办材料齐全、有效,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依据:同上) 行政许可数量:无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无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同“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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