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犬登记 |
| 2007-04-10 |
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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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养犬登记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区、县公安机关 许可条件: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许可数量:《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养犬管理服务费 2、收费项目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3、具体收费标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许可时限:按照《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居住在使馆区内的外国人养犬的,应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免收管理服务费。其它外国人养犬的,应按照北京市个人养犬登记程序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个人养犬申请材料。 (1)养犬登记表; (2)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3)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2、单位养犬申请条件。 单位养犬,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各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民警,应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5、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三、审查 主管民警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四、决定和送达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发给养犬登记证,由负责受理工作的各公安分县局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养犬人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养犬登记不准予变更与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举报电话:69738604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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