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
| 2007-04-10 |
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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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含具有火灾危险性群众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许可权限划分: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全市重点单位划分为一、二、三级,消防局负责审批一级重点单位,分县局消防处(科)、大队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重点单位。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消防内容应包括: 1.《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于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许可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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